根据马来西亚网络媒体《当今大马》披露, 马来西亚《2012年证据法令(第二)修正案》是在2012年4月国会会议匆忙通过, 并且在7月31日纳入宪报. 该修正案制定新的114A条文, 阐明任何人的名字, 照片或化名出现在任何网上刊物, 显示他是该刊物的拥有者, 编辑, 管理人, 就自动假定为该刊物的刊登者或转载者, 除非他能够提出反驳的证据.
这严重的剥夺网民与网络自由呀! 绝对抗议这新的规矩. 绝对反对!
我们需要靠网络的自由而得知真相呀! 不希望我们成为井底之蛙, 不希望我们成为被骗的人!
我们要的是网络自由!
因为昨天响应黑屏天, 我隔绝了所有网站如Facebook, 博客和其他网站的留言. 正因为如此, 这文章延迟之今日才公开!